国内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及对我省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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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兴则国家兴,企业强则国家强。近年来,国内许多省(市)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继制订出台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创新政策向企业倾斜、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取得了较好成效,值得借鉴。


一、相关省市出台的创新政策和举措


近年来,广东、上海、江苏、安微、重庆等省(市)纷纷制订出台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如2015年2月,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即科技创新“12条”,从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提出了多个在国内首次探索实施的重大创新政策。2015年5月,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即“22条”,出台了一批先行先试的科技创新支持措施。2015年7月,安微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简称“1+6+2”配套政策)。自2015年以来,重庆市对科研项目与科技经费管理进行了大胆探索,出台了新的《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 〔2015〕68号)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75号),推出“七条新政”,走在全国前列。各省(市)推出科技创新政策可以概括为: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给予补助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出台《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广东省财政设立补助专项资金,从2015年开始,三年计划投入75亿元。


2. 对有研发投入企业给予补助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提出,凡在广州市的企业,只要企业有研发经费投入,下年度就可以申请补助。如方案规定,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3. 对达到一定研发投入比重企业给予补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提出,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省科技厅按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1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150万元。


4. 对研发投入增长的企业给予补助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33号)提出,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如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后备企业库

广东省建立了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库及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市牵头完成本行政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推荐工作,省市分级分责管理。2015年,广东省将3126家企业纳入了培育库,力争到2017年,培育库在培企业超过10000家。天津市制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计划到2017年入库企业3000家以上,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1500家以上。


2.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投入

广东省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242号 ),对符合入库条件、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企业,予以连续三年奖励补贴,2015年对3126家入库企业给予了6.26亿元的奖补。江苏省实施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创业园内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每个面上项目支持力度可达30万元,重点项目可达50万元,通过项目支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本级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服务工作

广东省通过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和奖补进行电子化管理,组建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家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培育服务工作。天津市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手册》,将相关政策、标准、流程、评审条件、过程监管、指标体系、中介服务体系等内容汇编成册,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信息实时通报服务系统。


(三)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1. 完善成果转化收益激励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5]46号)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建立成果转化财政补助制度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提出,企业和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


3.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四)培育各类创新


1.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

2016年3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提出支持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


2.支持企业设境外研发机构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提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省、市(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五)健全人才引进、评价、服务体系


1.完善人才资助方式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提出,省对在皖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分A、B、C三类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市里给予不少于省里的资金支持。


2. 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提出,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科技人员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此外,意见提出要加大职称评审专利指标权重,将标准制定纳入职称评价指标,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职称资格。


3.完善海外人才服务体系

《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沪人社外发〔2015〕35号)提出,对长期在沪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等人员,优先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开展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延长《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的有限期限最高至10年,进一步发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六)建立金融助推科技创新政策



1. 建立科技创新风险补偿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完善科技贷款和融资制度

《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提出,创客在银行贷款用于在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的,对其贷款所产生的担保费全额予以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个创客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促进科技保险发展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提出,在安徽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先行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5个险种的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七)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1.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提出,高校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提出,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至资助金额50%。重庆市科技新政规定,科研项目人力资源费比例从以前的不到5%提高到30%,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可达60%。


2. 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除人力资源费支出比例限高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研发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和合理调整政府资助科技经费的支出结构;结余的科技经费不论多少一律不再收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相关工作。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提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3. 明确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高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


二、对我省的启示


省委十三届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提出,科技创新是需要补齐的第一短板,要把科技创新作为第一工程来抓,锁定科技创新“第一方阵”目标,着力破解科技创新“四不问题”, 2020年全面建成创新型省份。当前,我省要根据补强科技创新短板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绩效导向,加快制订出台更有力的政策举措,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把浙江打造成创新创业生态最优的省份。

(一)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我省到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达到1.5万家和5万家,均较2015年翻一番。要完成这一目标,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用地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二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省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用于技术创新及相关事项。三是建立企业研发后补助制度。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投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省财政根据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绩效奖励。

(二)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引进、服务力度

一是完善人才引进政策。改变目前单一的财政资助形式,通过跟进投资、股权投资、项目资助、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等多渠道,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支持。在突出高端引领同时,要涵盖“草根”创客,积极支持科技顶尖专家、创新型企业家、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青年大学生创业。二是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三是完善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三)进一步加大成果转化力度

一是加强成果转化源头供给。围绕建设全国一流科技成果交易中心,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军工单位、企业到浙江转化科技成果,省财政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一定的补助。二是修订完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机制,制订落实相关政策细则,出台成果转化方案,努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一系列问题。三是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制订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和服务可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建立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项目的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出台重大创新产品前期应用推广的补贴政策。

(四)进一步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度

一是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出台鼓励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意见,设立专门的省级政府层面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议国家对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行为,实行更优惠税收政策。二是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第二批投贷联动试点区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推动与股权投资实现投贷联动。三是积极探索科技保险工作。选择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先行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省财政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给予补助。

(五)进一步加大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力度

一是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制订出台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制度。完善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技术创新机制。二是提高科研单位的自主权。简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简化项目申报、验收、管理等程序,使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工作。三是改进科研人员出国管理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四是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8%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五是改革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与财政科研项目区别管理,推行合同制管理模式,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从中取得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基数。